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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信息协会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
2018年11月18日 07:54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

 协会简介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成立,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家一级社团。它是由文化艺术科研单位、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单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单位、文化艺术信息产业单位、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展览展单位、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文化艺术信息传播交流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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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合影

 协会名称 

中文名: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

英文译名:CHINESE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缩写: CCI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604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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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结构 

名誉领导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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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名誉会长高运甲

名誉会长:

高运甲(中国文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陈琪琳(原国家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司长)

名誉副会长:

李中岳 李德润 姜民彦 

顾 问:

王定国(谢觉哉同志夫人、老红军)

邹  瑜 (原司法部部长)

谭友林(原昆明军区政委)

谢和庚(原外交部副部长)

刘德有(原文化部副部长)

徐文伯(原文化部副部长)

陈昌本(原文化部副部长)

常克仁(中纪委驻原文化部纪检组组长、原文化部党组成员)

潘震宙(国家博物馆首任馆长)

周明山(原黄埔军校国民党中将)

张  柏 (国家文物局原副局长、全国政协委员)

吴连登(毛泽东主席的生活管理员)

演  觉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北京广济寺方丈)

游玄德(南武当山道观道长)

李军生(国家审计署原司长)

李国云(聂荣臻教育促进会副会长)

协会领导与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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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会长黄河浪

会长:

黄河浪 

副会长:

杨开金   冯乃华   张福俭

邓国庆   孙力民   崔天意

秘书长兼法定代表人:

唐俊凯

法律顾问:

刘增学(律师) 徐颖略(律师)

协会党支部:

冯乃华(副会长、支部书记)

张福俭(副会长、组织委员)

邓国庆(副会长、宣传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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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副会长、党支部书记冯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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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全体成员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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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书记冯乃华、会长黄河浪、秘书长唐俊凯在学习会上

办事机构


秘书处:

秘书长:唐俊凯

副秘书长:袁强  徐仪 杜伟

田佩琳 张鹏 黄水泉 张洧国

办公室副主任:刘 静

职能: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公文处理,财务管理,协调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工作 。

组联部:

职能:负责做好会员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

编辑部:

职 能:负责协会报刊图书资料编辑、网络媒体报道、出版印制发行工作。

展览部:

职能:负责策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展示活动。

培训部:

职能:负责会议研讨与专业培训,协调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

国际交流部:

职能:负责策划组织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合作工作。

网络文化工作部:

职能:负责网络文化研讨交流活动。

品牌文化研究部:

职能:负责品牌文化研究传播活动。

艺术教育部:

职能:负责社会艺术教育与青少年艺术特长的展示活动。

当代艺术研究部:

职能:负责当代艺术研究交流,搭建艺术咨询平台 ,为社会服务。

专题制作部:

职  能:与电视台相关频道加强合作 ,拍摄制作专题片,开展新闻见证民族企业文化传新发展计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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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贵宾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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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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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秘书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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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员工办公室

分支机构 

文化产业专业委员会 

书画艺术专业委员会

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

文化传承发展专业委员会 

民族民间文化专业委员会

互联网+文化专业委员会

影视文化发展工作委员会

国学文化专业委员会

文化创意传播工作委员会

信用信息工作委员会

珠宝玉石文化专业委员会

海岛文化专业委员会

南红文化专业委员会

古典家具文化专业委员会

大健康文化工作委员会

中医药文化工作委员会

图腾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

少儿艺术专业委员会

国际舞蹈专业委员会

基层企业文化专业委员会

艺术品投资与评估专业委员会

艺术品发展专业委员会

传统文化传承工作委员会

当代艺术研究专业委员会

历史图典文化工作委员会

国际影视文化交流专业委员会

手工艺术专业委员会

公益文化工作委员会

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

国际文化传播工作委员会

金融服务专业委员会

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

名酒文化专业委员会

商学文化(EMBA)专业委员会

礼宾礼仪文化专业委员会

武术文化专业委员会

钓具文化专业委员会

美育工作委员会

老兵文化工作委员会

红色文化专业委员会 

艺术品收藏研究专业委员会

创新文化传播专业委员会

易学与养生文化传承专业委员会

文化艺术人才促进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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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分支机构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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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分支机构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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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分支机构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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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分支机构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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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分支机构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协会宗旨与业务范围

协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协会建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倡导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扶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国内外文化信息交流,传播文化产业发展经验,展示文化艺术与科技经济发展成果,创建文化大数据信息库,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与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建设,推动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让人民群众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业务范围

本协会业务范围为:专业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举办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和信息传播活动; 

(二)组织专家开展学术研讨与普及文化艺术鉴赏知识活动,促进文化艺术健康发展;

(三)拓宽信息资源渠道,创建文化大数据信息库,为社会提供文化艺术生产服务;

(四)组织文化艺术专业培训与测评工作,提高文化艺术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

(五)举办文化信息发布会、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产品交流会;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文化科技人才与成果方面的出版物,办好协会网站,提供全方位的文化信息服务;

(七)开展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方面的工作;

(八)进行国际间的文化信息交流与艺术传播活动,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主要业务活动 

初期主要活动

      本协会于1994年3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成立并业务主管。在文化部的领导下,协会积极开展各项文化艺术活动,其中全国性的主要活动有:

       一、1994年举办了“首届中国鄂豫皖根据地革命歌曲大奖赛”。参赛代表来自湖北、河南、安徽三省,有200余名专业和业余演员参赛。中共中央原副主席李德生,老将军徐信、孙毅、洪学智,以及文化部副部长徐文伯等领导人出席了闭幕式,并上台为演员颁奖。

       二、2000年举办了“首届中国策划艺术成果博览会”。来自全国各个行业的200多名著名策划人将自己的策划方案成果带进了博览会,包括“中国质量万里行”、“中国海南国际椰子节”等著名的策划方案和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本次活动题了词。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文化部副部长徐文伯等领导人出席了开幕式,为展览会剪彩,并在会上讲话。本次博览会推动了全国策划业的发展,托起了一批著名策划人。

       三、与其他社团共同发起并联合举办了第一至五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座谈会。座谈会所邀请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都是热心于文化事业的单位负责人与社会名人。这些人士出席座谈会,为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献计献策,提供了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宝贵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布赫、万国权,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王文元、赵南起、孙扶林等领导人先后出席了会议,并为座谈会题词。

       四、组织了多批文化考察团赴欧洲、大洋洲以及亚洲经济文化发达国家进行考察,进行国际文化艺术交流。

       五、经常举办全国性文化艺术与科技发展论坛活动,展示文化艺术与科技成果,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咨询服务。

       六、主持编辑并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了《中华文库》《中华名人大典》《跨世纪人才库》等大型辞典和系列丛书,向社会广泛推介文化艺术人才,为文化艺术服务。泛推介文化艺术人才,为文化艺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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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图片本协会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近年来的主要活动

      一、举办展览展示,引领文化艺术创新发展。

      2012年3月,在军事博物馆为中央电视台原副台长、著名书法家赵立凡先生主办了书法展。中央和全国政协有关领导人以及中国书协、中国美协领导出席了开幕式。

       2012年12月,与中央电视台暨18家省级电视台联合主办了“女导演看琼海”电视作品展活动。本次活动,评选出了一批优秀作品,真实地展现了琼海的时代风貌,受到当地政府的好评。

      2013年5月,在北京皇城艺术馆主办了“中华情-华人艺术交流展”活动。展出海内外著名华人书画艺术家作品100余幅。

      2013年11月,与有关单位合作,共同举办了“全国百位美协主席书画作品联展”活动,编辑出版了大型画册,在国内外发行。

      2013年和2014年,与《信鸽市场》杂志社等单位在北京国际会展中心,联合主办了两届“中国信鸽文化博览会”。每届都有百余家信鸽界名流精英、赛鸽豪强参加。    

      2015年8月,由我协会主办、北京国—金典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红墙艺术全国巡展”启动仪式,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举行。参展书画家进行了现场示范创作,深受书画爱好者的欢迎。随后,在全国各地许多城市进行了巡展活动。

      2016年6月,与欣乐集团等单位共同主办了“南京欣乐国际动漫游戏展”。此次动漫展,集中展示了动漫游戏产业的最新成果,突出“时尚、科技、健康”新形象,对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6年7月,与中国国际集邮网在北京解放军某部会堂共同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中国当代艺术名家邮品首发式”活动。

      2016年7月,互联网+文化专业委员会举办成立大会,并同时在北京中国大饭店隆重举办了“2016工匠技艺创意设计产品(作品)推介交流活动”。

      2016年11月,应邀参加了由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协会领导和南红文化专业委员会、珠宝玉石文化专业委员会携带展品,参加了会展。

      2017年1月,应邀与广藏文化公司共同举办了“庆祝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和玺首发式”。来自全国文化界、收藏界、新闻媒体等各界人士500余人出席了首发式。

       2017年9月本会互联网+文化专业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了“第十二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暨第二届 2017 国际工匠技艺创意设计产品(作品)推介会”,此次推介会为弘扬我国传统文化在国际舞台上的历史价值作出积极贡献。

      2018年10月27日我会互联网+文化专业委员会参与联合举办了“第十三届中国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2018国际工匠技艺创意设计产品(作品)推介交流活动暨2018中外博物馆艺术峰会论坛”活动。

      二、组织专家学者研讨论坛,扶持新兴的文化产业。

      2012年5月,应云南省弥勒县政府的邀请,我协会组织在京有关部委的专家赴弥勒县,对该县策划筹建的“弥勒文化公园”项目进行了权威论证。

      2012年12月,应山东栖霞市人民政府之邀,在北京饭店与栖霞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栖霞丘祖文化节项目论证会”。我协会担任了主要筹划与专家论证的工作。

      2013年3月,应中央单位邀请,参加了“中央文化惠民工程调研”活动;同年11月,我协会还受中央单位指派,与有关部委领导一起赴韩国进行文化产业考察访问。根据考察访问情况,写出了有关文化工作政策性考察报告,供有关部门起草文件和制定方针政策参考。

      2013年12月,在人民大会堂宾馆举办了“美丽中国-城市休闲文化发展论坛”,对新形势下休闲文化如何融入和引领城市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同年12月,在北京金球会议中心举办了“美丽中国-视觉艺术文化交流会”,组织了美业形象设计、风尚表演展示和美业校长论坛活动,丰富了人民群众对美的健康追求,探讨了互联网科技给行业带来的新商机。

      2013年7月,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提升中华民族品牌文化价值,协会领导到庐山进行实地考察,与当地文化公司合作,以庐山为基地,开发了“华商箴言”石刻艺术项目试点工程。

      2014年12月,与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科技礼堂共同主办了“第九届文博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推广与资源开发推介会”。

      2014年5月、2015年6月,先后两次在河南郑州主办了“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研讨会”和“首届岐黄名医文化论坛”。期间,举行了《中华传统医学领军人物》、《岐黄薪火传承人》大型史册首发式和图书出版揭牌仪式,进行了民间中医特色演示交流活动。

      2015年12月,与北京市西城区政府举办了“中国-琉璃厂高峰论坛”。本次论坛汇聚了来自文化、艺术和信息等领域的海内外学者及专家,就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互联网+文化”进行了深入探讨。

      2016年1月,在北京与国一金典连锁机构举办了“中国传统文化与收藏品市场的现状与发展”研讨会,国内知名专家出席了会议。

      2016年6月,徽文化促进专业委员会揭牌仪式,以及“雅韵仁风”首届徽文化研讨会,在安徽黄山宏村举行。

      2016年8月,中医药文化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政协礼堂召开成立大会。大会期间,举办了专业论坛活动,针对中医药“治未病”、“大健康”、“互联网+医疗”等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

       2016年9月,图腾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在北京首都大酒店召开了首届图腾文化研讨会,向莅临会议的专家学者、媒体进行了阶段性研究成果汇报。图腾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类图腾文化研究机构的正式诞生。

      2017年1月,本会应邀参加了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西安旅游大数据专家座谈会”,来自全国一百多位领导和专家出席了会议。本会领导在发言中提出的“建设智慧旅游数据库”倡议,引起了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的重视。

      2017年本会家文化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弘扬家文化 传承新家风”活动,推进“中华家谱大数据工程”。

      2017年本会遗产保护专业委员会策划的专题影视栏目《师说》,用视频影像的方式去还原大师经历、陈述大师观点,用那些在各自领域卓有成就的大师们专于一事的品行指引青年人。

       三、利用协会资源优势,倡导社会公益文化,为人民群众服务。

      2014年6月,我协会民族民间文化专业委员会与东方卫视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国梦-全球追梦之旅公益活动”发布会,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拉开了协会公益文化活动序幕。

      2014年9月,我协会珠宝玉石文化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中国(烟台)珠宝玉石文化论坛”暨“中国玉器名人书画艺术精品展”在烟台举行,并公益拍卖了部分展品,扶持了当地的公盖文化事业。

      2015年4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文艺座谈会精神,推动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本会与北京21世纪公益基金会联合发起关于实施“中国梦-文化进万家公益文化惠民工程”活动的倡议,推动了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2015年5月至11月,本协会利用苏州当地玉文化资源,帮助玉文化收藏名家在苏州策划等建了“苏州当代玉文化博物馆”。在这半年时间里,协会领导和珠宝玉石文化专业委员会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指导,帮助起草博物馆章程和布展大纲等重要文件,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玉文化专家的称赞,顺利完成了该博物馆的策划与指导筹建工作,并在同年11月开馆试运营,向社会开放。

      2015年5月,南红文化专业委员会、古典家具文化专业委员会,通过召开“成立庆典”大会和“实际考察”等形式,现场举办公益拍卖活动,加强协会与会员的沟通和交流,增进了会员对专业委员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2015年10月,本协会向文化部定点扶持的革命老区江西黎川县图书大厦和中小学捐赠了人民币50万码洋的图书,受到当地政府和和群众的好评,也受到文化部机关领导的关注和赞扬。

      2016年12月,本协会正式成立公益文化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副主席白立忱、中国文联原副主席高运甲、台湾民主和平党主席曾玉鼎、国家一级演员李玉刚、西游记里的孔雀公主扮演者金巧巧、著名影星关羽扮演者陆树铭等,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六百多名参加“中华孝道”大型公益活动的代表,也见证了本委员会的成立。

      2017年7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0周年,本协会派出人员赴南昌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地“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和蒋介石发表“抗日宣言”、国共两党联合抗日的“庐山抗日战争纪念馆”调研,随后组织了一批具有影响的书画家,在那里举办了以“铭记革命历史,传承红色文化,警示勿忘国耻,激励爱我中华”为主题的书画笔会,为抗日战士现场义务写字作画,协会还买了一批生活用品慰问抗日老战士。中国教育电视台还派了编导和摄影师跟踪釆访报道。

2017年8月本会主办了“国家记忆•强军梦—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向红军小学献爱心公益活动”。

      2017年11月本会少儿艺术专业委员会在革命老区沂水县举行了“CCAC少儿艺术大型公益活动中国行”,为沂蒙老区的沂水柳泉小学的师生送去了总价值人民币十万余元的现金以及物资捐助。

       2017年12月3日我会当代艺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等单位,在全国政协礼堂举办“第二届关爱贫困母亲慈善晚会暨情暖高墙•关爱孩子”公益活动。

      四、搭建专业培训服务平台,培养社会艺术人才。

      2014年8月,由本协会参与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中国优秀特长生才艺展示与测评”活动,在北京星光影视城举行。我国著名舞蹈家陈爱莲、著名艺术家马德华、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明星冠军奖获得者,以及众多国家一级演员参与祝贺。

      2012至2015年,与中国高等院校、影视学会等单位,联合主办了四届“国际大学生微电影盛典推介活动”,共有20多所国内外著名高校参加。2015年是第四届,本届评出纪实类、剧情类、动画动漫、广告宣传等六大主题奖项97名,在高等院校产生了较大影响。

      2016年8月,少儿艺术专业委员会举行成立仪式与庆典晚宴,并在北京喜来登酒店举行了模特艺术展示活动,汇报艺术培训成果。

      2012年至 2017年,与中国教育电视协会等单位共同主办的“和谐春晚·全国青少年才艺电视展演”和 “星光校园·全国青少年才艺春节联欢晚会”,先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北京大学百年讲堂和清华大学校园连年隆重举行。这项活动自2005年以来,已经连续举办了十余年,先后有数十万青少年直接或间接参加了活动,为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青少年素质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本会手工艺术专业委员会成立以后,积极组织工艺美术行业的专业培训学习。

      五、对外开展文化交流,努力传播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

      2012年2月,与文化部艺术服务中心等单位,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联合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国行”演出和展览活动。这次活动,加深了美国华侨和联合国官员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和中国驻纽约领事出席了活动,联合国电视台现场直播了这次演出。

      2013年5月,俄罗斯俄华战略合作协会来我会进行访问,双方就中俄两国文化多样性和促进文化互补交流等议题,进行了洽谈交流,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举办了中俄美术交流展。

      2015年11月,为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新倡议,增进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人民友谊,开展文化学术交流,本协会应马来西亚政府文化部和国家博物馆的邀请,经中国文化部的批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隆重举办了“中国陶瓷文化交流展”和“元末明初青花瓷海上巡礼国际学术研讨会”。马来西亚皇后和首相夫人出席了开幕式并参观了展览。

      2016年4月,文化传承发展专业委员会与中国电影家协会共同主办的“2016国际电影节主席宴”在京隆重举行。新西兰、夏威夷、巴黎中国、中英、中加、中澳等电影节主席及70余位国内外文化产业代表出席了活动。

      2016年5月,应泰国政府文化部与东盟加六国贸易促进会的邀请,经中国文化部批准,本协会组团赴泰国进行了文化交流活动。期间,双方共同举办了“中国明代皇家水陆画临摹展”。此次文化交流活动,是践行“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方针,把中国文化向世界传播出去的有效尝试,对中泰两国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7月,为了推动东盟加六国的文化艺术长期合作交流,表彰我协会为东盟加六国文化交流所做的贡献,泰国东盟加六国贸促会主席罗宗正博士亲自签发了《聘书》,特聘我协会会长黄河浪为“泰国东盟加六国贸易促进会名誉顾问”。《聘书》由执行主席赵明光先生亲自送到北京来颁发。

      2017年2月,我会主办的“2017中澳旅游年与旅游文创产品论坛”活动,在北京举行。旅游年官方标志是中国大熊猫和澳大利亚的考拉微笑着手拉手一起跳舞,象征中国和澳大利亚是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喻示两国旅游业将不断加强交流合作、共赢发展。中国文化旅游部门的领导与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的文化官员,亲临现场见证这次重要文化活动。

      2017年4月,与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组委会等单位,在北京共同主办了“第十二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2017国际工匠技艺创意设计产品(作品)推介交流活动暨紫禁殿堂级高峰论坛活动”。这项活动也是我会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组成部分,其主旨是宣传国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广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促进产业对接和合作。

      2017年4月本会传统文化传承工作委员与国际电影节主席联盟主办了“2017国际电影节主席宴” ,并在宴会中发布了“公益美育爱心携手行动”。

      2017年6月本会与人民日报《民生周刊》、天意盛世联 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主办了“2017首届‘一带一路’国际文化产业高峰论坛暨中国首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专家对话”活动。

      2017年9月本会国际文化传播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成功举办了“2017亚洲影响力盛典”。此次活动展示各国青年良好形象与号召力,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传播好中国声音、中国理念、中国精神,和世界共同见证榜样的力量。

      2018年3月本协会茶文化专业委员会(筹)出席了在四川宜宾市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宜宾)茶业年会开幕式活动。

      2018 年6月本协会与文化和旅游部离退休干部局机关站老同志在北京平谷区鱼子山抗日战争纪念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协会黄河浪会长、唐俊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部分人员参加了此活动。

      2018年6月22日在我会商学文化(EMBA)专业委员会在泰安隆重举办了“中国EMBA泰山峰会”;会长黄河浪、副会长邓国庆等出席了开幕式。来自长江商学院以及全国各地名牌大学EMBA毕业学员150余人参加了峰会。       

       2018年7月在上海举办了青少年“好才艺,大展示”活动(8月在北京举办了“阳光之星——全国青少年英语口语展示活动”。

      2018年10月30日,我会商学文化(EMBA) 专业委员会举办了“2018中国EMBA邮轮论坛”活动,并协助北京大学青年CEO俱乐部共同举办了“2018名校校友邮轮嘉年华”活动。这是一次成功的“旅游+文化”创新活动。

      六、抓住网站与图书编辑出版发行工作,为会员和社会提供文化经济信息服务。

      我协会与出版机构合作,编辑出版各类文化科技人才图书近50种,内部发行的《中国文化经济信息内部参考》和《文化中国》等资料,出刊130 余期,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在网站信息传播方面,本协会有自己的官方网站,还有两个为社会服务的合作网站《中国新媒体网》和《中国观察网》。最近,本协会还正式域名登记注册了“中国文化大数据网”,拟增设“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文化大数据工作委员会”,与有经济实力的文化产业公司合作,建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的“文化数据库”。

    七、积极稳妥地发展会员,为协会输入新鲜血液。

    为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2014年2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我协会根据文件精神和协会业务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适当加快了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发展。新会员的加入,为协会输入了新鲜血液,使协会的工作增添了新的活力。我们还注重了对协会年轻人的培养,发挥年轻人的特长,让年轻人在协会挑重担。

      2017年9月2日本协会召开了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黄河浪会长受第三届理事会的委托,作了题为“坚持信息服务正确导向  ,引领先进文化创新发展”工作报告。中央直属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局长罗建辉同志出席了大会,并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八、切实抓好党支部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锐钩”的试点工作。

      本协会党支部成立于2008年7月,隶属于文化部机关服务局党委领导,现在党建领导是隶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5年8月,根据文化部、民政部的部署安排,我协会被列为全国性行业协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2016年6月,我会正式与文化部脱离业务主管关系,协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已于2016年10月底全部完成交接工作。根据原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协会重新组建了新的“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党支部”,选举产生了新的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使协会党支部的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协会党支部多次组织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的文件精神,传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党员通过认真学习,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协会每次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各专业委员会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都积极主动地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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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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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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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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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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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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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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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副总理设宴欢迎黄河浪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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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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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和国家文化部机关老同志共同举办“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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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长会见泰国东盟加六国贸促会主席罗宗正博士

 协会章程 

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文化信息协会。 

英文译名:CHINESE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CCIA。

本会是由文化艺术科研单位、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单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单位、文化艺术信息产业单位、文化艺术产品创作生产展览展单位、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文化艺术信息传播交流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导协会建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倡导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扶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国内外文化信息交流,传播文化产业发展经验,展示文化艺术与科技经济发展成果,创建文化大数据信息库,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心与支持文化艺术事业建设,推动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大发展大繁荣,让人民群众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本会的网址:cciacn.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和信息传播活动; 

(二)组织专家开展学术研讨与普及文化艺术鉴赏知识活动,促进文化艺术健康发展;

(三)拓宽信息资源渠道,创建文化大数据信息库,为社会提供文化艺术生产服务;

(四)组织文化艺术专业培训与测评工作,提高文化艺术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

(五)举办文化信息发布会、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产品交流会;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文化科技人才与成果方面的出版物,办好协会网站,提供全方位的文化信息服务;

(七)开展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方面的工作;

(八)进行国际间的文化信息交流与艺术传播活动,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介和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单位会员提交本单位简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

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

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文化艺术人才和文化艺术产品信息,以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以上不按要求参见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荐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在11-49之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6-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自觉接受协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积极支持协会党组织开展工作。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果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在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已经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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